國立臺中教育大學科學教育與應用學系─環境教育及管理碩士班
114學年度課程內容(第28屆新生適用)
一、畢業學分:至少應修畢 32 學分。
二、修習學分:每學期至多可修習16學分,第一年每學期至少修5學分;若欲超修學分需申請,並由系主任核定。
三、修業年限:依大學法規定碩士生修業年限為 1~4 年。
四、學分扺免:
研究生入學前曾在本校或其他大學研究所(含碩士學分班)修習相關課程,可依照本校或本碩士班相關規定辦理抵免,至多只可抵免 4 科(至多 12 學分)。惟必修學分不得抵免。學分之抵免須由研究生依學校規定於入學第一學期加退選前檢具證明提出申請,本碩士班須經過系主任同意,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五、畢業學分採認:依本校學分採認規定及相關辦法辦理。
六、其他規定
其他規定請參考本碩士班「研究生修課及論文研究之所內相關規定事項」內之修課相關規定;其中自由學分規定:跨校、跨系、跨不同碩士班至多修習6學分(但須填寫採認報告書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後)。
七、課程結構
所有研究生應修畢 32 學分(論文不計學分),課程內容分基礎及必修課程、選修課
程及三組選修課程等。
A、基礎及必修課程 5 門課
B、選修課程 7門課
C、學校環境教育及管理組 20 門課
D、社會環境教育及管理組 27 門課
E、企業環境教育及管理組 20門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