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學教育與應用學系環境教育及管理碩士
在職專班課程架構表(113)
一、畢業學分:至少應修畢 32 學分。
二、修習學分:每學期至多可修習16學分;若欲超修學分需申請,並由系主任核定。
三、修業年限:至少2至4年(暑期)。
四、學分扺免:
研究生入學前曾在本校或其他大學研究所(含碩士學分班)修習相關課程,可依照本校或本碩士班相關規定辦理抵免,至多只可抵免 4 科(至多 12 學分)。學分之抵免須由研究生依學校規定於入學第一學期加退選前檢具證明提出申請,本碩士班須經系主任同意,並以申請一次為限。
五、畢業學分採認:依本校學分採認規定及相關辦法辦理。
六、其他規定:請參考本碩士在職專班「研究生修課及論文研究之所內相關規定事項」。其中自由學分規定:跨校、跨系、跨不同碩士班至多修習6學分(但須填寫採認報告書經指導教授及系主任同意後),可承認於畢業學分內。若有特殊超修個案,須簽請指導教授(無指導教授者,簽請導師)及系主任同意。
七、課程結構:本碩士班課程分為基礎必修課程、選修課程,學生至少應修習32學分(不含論文寫作),完成且通過碩士論文考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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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礎及必修課程:必修5學分(含獨立研究2學分)。
- 選修課程:
- )本碩士班規劃之第一至第四暑期課程,得視課程需要進行彈性調整。
- )各組課程中打有*,為建議優先選修的課程。